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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原告对其中一个被告撤诉的处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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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同意后会出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其中一个被告的诉讼。其他的继续审理。

原告对被告其中一个人提出撤诉,是否用出裁定

需待二审做出裁定,如果二审裁定一审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那么一审有权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如二审裁定一审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也就无权对自己不享有管辖权的案件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它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对该案进行审查,如确属本院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以下情形,人民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发生上述两种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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