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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担保中的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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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租赁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下列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然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只有当事人互相对待付款,一方不履行,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才有必要产生另一种抗辩权;

2、合同的履行有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先履行人在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有先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在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也不发生在先履行人不履行的情况下;

3、履行方必须掌握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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