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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领导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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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性质的组织,是指在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性质的组织罪,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罪。所谓领导性质组织,是指在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领导性质组织的行为在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计划和具体犯罪的实施。组织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内容一般只涉及组织内部事务,其性质是组建、完善、扩大性质组织;而后者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性质是策划、指挥、协调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所谓积极参加性质组织与参加性质组织的区别积极参加和参加是参加性质组织行为的两种方式,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积极参加和参加十分必要。积极参加与参加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差别。我们对于积极参加和参加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行为人加入性质组织,而是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对加入性质组织的主观心理态度;

2、行为人参加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心理态度。积极参加者不仅对于加入性质组织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在参加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其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这种积极主动的态度可以通过其加入性质组织和参加该组织活动的行为表现体现出来。同时,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幅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一致以及其与其他参加者法定刑幅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差较大上,据此可以推断出以下两点:

(1)立法者认为,积极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与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当大体相当,或者前者虽较后者轻,但两者相差并不悬殊,积极参加者在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虽较组织者、领导者小,但也较为重要,即积极参加者亦属于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

(2)积极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两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一般参加者在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也远远小于积极参加者。在当代社会,性质组织在我们国家也还是存在的,我们国家严厉的打击性质组织,如果存在有人员领导性质组织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将会对于这种领导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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