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养子有继承权。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养子女与样父母之前的权利义务与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是一样的,养子女当然跟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四)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二、兄弟姐妹是否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中,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一般是有继承权的。《民法典》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
(1)同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
(2)养兄弟姐妹之间,是指养父母所收养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形成的一种养兄弟姐妹关系。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有遗产继承权。但是,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而终止,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继兄弟姐妹之间,是指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或母与他人再婚而产生。如他们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投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相互之间享有的遗产继承权。
三、不是亲生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不是亲生女儿,属于养女或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都属于法定继承人,对养父母或继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