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一、 工作的职责
1、 接待本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乡外人士或有关运输车户向本站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
2、 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
3、 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
4、 及时、准确地向站长和主管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
5、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 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
7、 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报送有关来访统计;
8、 为上级主管部门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和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提供来访情况。
二、 工作原则
1、 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5、 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三、 受理范围
(一) 受理向本站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来访事项。
(二) 不予受理对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 属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职权范围内的;
2、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 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 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
5、 其他不属 本站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 不再受理以下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1、 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
2、 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四、 特殊情况处理
1、 对来访人违反《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规定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门处置。
2、 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领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待工作人员通知门到现场妥善处理。
3、 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并通知来访人所在地有关单位领导来乡处理。
4、 对越级集体上访,滞留信访场所,或有过激行为的来访人员,需要有关部门来人劝返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派员来乡劝返。
5、 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来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并无理取闹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向领导报告,由有关领导通知门派民警 到现场依法妥善处置。
五、 工作纪律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河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
1、 不得难、歧视来访人;
2、 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
3、 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4、 不得接受来访人和接访人的吃请;
5、 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6、 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14)失职追究制度为加强本站效能建设,树立全站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 失职追究本站工作人员,由 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的责任。
二、 失职的种类
1、 不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 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造成较大损失;
3、 对上级部门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定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矮的;
4、 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延误办事时限或给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
5、 工作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无礼的;
6、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 责任追究及查处l、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承当,或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
2、 工作人员因上述
第二条 所列失职行为被投诉,并经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调查属实,但不够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的,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
3、 工作人员中的 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按《中国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4、 非 员的工作人员犯有失职错误的,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可实行待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