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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的证据保全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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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的证据保全规定是对于医疗事故当中的一些病历,还有就是治疗记录都是可以申请保全的。?证据保全是指证据的固定和保管,即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证明主体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医疗事故从发生到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等到提起诉讼后才申请人民保全证据大多为时已晚,难以被医患双方接受和认可,因此医患双方极少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分别对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的保全进行了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实施证据保全。这种规定切合医疗事故处理的流程和时限,因而是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

证据保全的方法,在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中规定:人民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相、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一、二者进行保全的措施不同。

证据保全是根据证据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如对物证的封存、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书证的复制或摘录,而财产保全则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清点被冻结财产,并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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