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修改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旨在解决劳动合同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变更内容应当是双方约定的内容而非法定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修改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的方式。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和劳动者岗位需求的变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可避免。在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劳动合同的变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仅仅是口头上讲一下,而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进行修改;或是虽然变更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不把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自己保管,而是由用人单位集中保管。有的用人单位就借劳动者没有合同文本和没有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之机,擅自改动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直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才发现用人单位作了手脚,侵害了其权益。这时,即使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也大多是以劳动合同的文本为依据进行仲裁和判决,最终的结果是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却不能得到维护。
《劳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针对劳动合同变更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变更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事,不能由一方说了算,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变更的内容是双方约定的内容,而不是法定的内容。二是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差不多,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作为双方各自的凭证和发生争议时维护各自权益的依据。三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能由用人单位独家管理,而应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各自保管。只有这样,那些黑心的用人单位才不容易作手脚,劳动者的权益也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修改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侵犯劳动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