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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涉及多少资金被立案侦查?

来源:奥特财经网

网络,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应立案。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可按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金额认定。多次参加但输赢不大,非以为生活来源或未从中渔利者,不构成罪。严重情节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法律分析

网络,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的,应当立案。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但输赢不大,不是以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拓展延伸

网络案件中资金流向的调查与追踪

网络案件中,资金流向的调查与追踪是执法部门追究违法行为的重要环节。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执法机构会通过调查手段追踪涉案资金的流向,以揭示网络的运作机制和资金流转路径。这包括追踪涉案账户、支付平台、虚拟货币交易等,以及与活动相关的资金转移、洗钱行为等。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调查与追踪,执法机构能够追溯资金来源、确定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冻结、扣押、追缴等措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众利益。

结语

网络涉及的赌资数额和抽头渔利数额的累计标准,以及对罪的认定,都是法律对于网络行为的明确规定。在网络案件中,资金流向的调查与追踪是执法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调查涉案账户、支付平台、虚拟货币交易等,执法机构能够揭示网络的运作机制和资金流转路径,追溯资金来源、确定涉案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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