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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企业需要特别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奥特财经网

企业需要特别防范下列法律风险:

1.财产混同。公司都是老板的,老板拿公司的钱或者花公司的钱很正常。但是这种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本来应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的钱被老板消费掉了,造成公司没有足额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从而损害公司债权益的情况,所以为法律所禁止。

2.对合同的法律属性重视不足。

3.业务款走私账。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还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4.轻率对外提供担保。股东本来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轻率地对公司提供担保,可能使股东或老板对公司压上全部身家。

一、公司上市,股东怎样承担合同中的债务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股东不必承担。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当公司资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公司破产注销,剩余债务不必再进行偿还,股东没有为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股东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例如保证、物权担保等。

2、股东未实缴出资。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其认缴的出资必须在限期内全部实缴,如未实缴,则在公司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3、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例如股东将公司资产、利润转移至股东名下,导致公司资产减少。

二、有限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顾名思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财产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其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滥用自己的股东地位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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