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资格的认定需结合是否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持有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1、如果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可能是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履约纠纷,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可能协议中约定了股东权益转移的条件和时点,约定未付清股权转让款之前不发生股东权益转移,那么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就不具备股东资格。
2、股东身份的取得在于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通过受让取得了股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结合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内容,以及履行情况综合考虑。
3、股权转让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一方不付款的,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出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4、如果受让人在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又拒绝付清全部款项。股权转让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股权协议,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一、股权转让条件有哪些?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股权,包括各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
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
二、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2、受让股份取得;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5、接受赠与取得;
6、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
不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身份的取得需要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通过受让取得了股权之后才能成为股东,但具体的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毕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外部因素。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