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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三种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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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归子女之类的协议

很多夫妻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约定之类的协议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例如,刘某和钟某结婚时,刘某为显示自己的忠诚对钟某说愿意将自己在结婚前买的在海边的一栋别墅送给钟某,可是以后一直没去过户变更,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在讨论离婚财产的分割时钟某称这别墅是刘某赠送的自己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财产的范围,而后两人因别墅的归属争吵不止。但是经过认定该协议无效,因此这栋别墅是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未变更产权,钟某不能获得该栋别墅的所有权。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之类的协议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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