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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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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计划生育

1、实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比如当事人行使结婚自由权时必须要符合法定婚龄,登记离婚时双方要达成离婚协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

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它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自身特点,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是社会的弱者,因而要给予特殊的关心和保护所作出的重要的规定。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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