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销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现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向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1018)。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阅其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WS4105)交纳税人。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1018),到管理环节、征收环节、检查环节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FP5002)和空白,到管理环节办理缴销事宜,管理环节应填制《缴销登记表》
(FP1035),收缴《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FP5002),缴销未用空白;
2、到检查环节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检查环节应进行清税检查,并填写《税务检查结果明细表》
(JC9015),并根据情况,填制《税务检查结论》
(JC4321)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CF4301)。
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事宜,征收环节应结清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4、到管理环节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二)将有各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1018)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5032~DJ5041)及《税务登记表》(DJ1001~DJ1007)、《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
(DJ1009)、《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
(DJ1008);
4、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DJ4119);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审核注销
(一)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受理的有各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1018)及纳税人附送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DJ4119),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WS4105)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DJ4119)。
(二)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更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DJ4121)交纳税人,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的情况;纳税人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DA9203)移交给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三、违法违章处理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程序进行处理。
四、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定期制作《注销纳税人清册》
(DJ6020)。
五、相关资料归档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1018);(三)《税务检查结果明细表》
(JC9015);(四)《缴销登记表》
(FP1035);
(五)相应的《税务登记表》(DJ1001~DJ1007);(六)《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DA9203);
(七)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