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奥特财经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网络犯罪立案标准及金额

网络犯罪立案标准及金额

来源:奥特财经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诈骗罪的金额界定,根据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应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由各省确定。诈骗罪的材料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犯罪人的自首,以及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由各省确定。

诈骗罪的材料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110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司法机关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三、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由各省确定。诈骗罪的材料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犯罪人的自首,以及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主动立案侦查,以打击犯罪并维护社会治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tzq.co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