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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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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内容。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体现在:

第一,所有权优先于债权。此种情况常发生于一物数卖时。若买卖标的物为动产,卖方与数个买受人订立了出售该动产的买卖合同,如果数个买受人之一受让该动产的占有,则因标的物的交付而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其他买受人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出卖人将一物数卖,不动产已实际交付给先买受人但未登记,而后买受人办理该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则后买受人享有的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先买受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某物为买卖、赠与或借用合同的标的物,如果该物上有用益物权存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论用益物权是成立在债权之前还是债权之后,债权人都不能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用益物权,也不能请求物权人移转该物的占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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