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前被拘留过,这段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吗?
有期徒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被拘留和逮捕而予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2、缓刑是怎样执行的?
缓刑是指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刑罚,如果罪犯在暂缓执行期间未犯新罪,则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解释》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和罪犯交当地机关,由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考察。
3、在缓刑考验期内,被执行人可否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1982年6月10日
(82)劳险字24号>之规定,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力,仍留原单位工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有关退休待遇,享受有关退休待遇。有的已被开除了公职,则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4、被宣告缓刑的人,可否回原单位上班?
可以。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因此,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可以由机关交回原单位上班。
5、被宣告缓刑的人,工作、工资、工龄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人,由机关交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6月的>之规定,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至于工资问题,最高人民1965年6月11日在
(65)法研字第20号>中规定,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19年4月22日内务部的解答办理。即在缓刑期间,仍可以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应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
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犯错误的或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不应该再留用,也不必办理开除处分的手续。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受此限。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宣告缓刑,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是否要降职降薪,应由本人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根据情况和有关的行政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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