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就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身份、身体等而形成的债权。这些债权是不能被行使代位权的,因为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紧密相连,它缺乏可分离性、可替代性,因而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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