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中没有“紧急招投标”的概念。为压缩“招投标时间”,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采用“邀请招标”形式,较“公开招标”缩短时间,程序相对简单。但一般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可省去资格预审时间,但加大了竞争性,增加了评标工作量。
3、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例如: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采购部分其余进行招标。能否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如未法定招标的范围,则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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