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责任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但下列情形公司股东可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
未合法产生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如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股东应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公司资产,造成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实质性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虚拟股东的,公司实质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企业实际上是自然人,企业主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也未登记企业性质变更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由于下列情况,公司与其股东或公司与其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与股东收益不区分,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
(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合,持续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继续混淆,具体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制股东控制或操纵。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管理,能够影响公司主要决策活动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但不限于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合,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合(关联交易),公司人格被股东吸收而不是,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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