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从2018年8月1日起,新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执应由抵押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力证书。
8月1日后办理抵押登记的,银行不应收执应由抵押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
根据566号文件的规定,2018年8月1日前已收执证书的退还事宜,由银行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退还。退还的具体事宜,抵押人可以和对应银行联系。
法律依据: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金融办、重庆市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证明收执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8〕566号,以下简称566号文件)的规定,从2018年8月1日起,新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执应由抵押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力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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